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布尔津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第2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布尔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1日
布尔津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布尔津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21〕6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县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部署,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放活土地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规范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土地流转要始终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土地流转应依法规范有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户进行土地流转,不得擅自压低流转价格或挪用农民的流转收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村农业产业发展水平、非农产业发展程度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通过强化村级组织管理及服务,加强引导和协调,促进土地集中流转。
(四)坚持适度规模经营。在提升土地经营规模的同时,防止土地过度集中,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两区”划定发展生产。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土地流转指导。各乡(镇)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21〕60号)要求,严格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重点引导农户以发展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集中托管经营、龙头企业建基地等模式流转土地。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土地流转主管部门要指导土地流转程序,流转面积较大的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证。租赁时间一律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年限。
(二)健全土地流转制度。
1.登记监管。从2022年12月1日起,制定土地流转情况定期上报制度,各乡(镇)、村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台账》,掌握辖区内土地流转情况,并逐级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部门,由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上报至县人民政府。具体上报时间为每年5月30日和12月30日。
2.资格审查。对流入主体进行资格审查,重点审查流入方的资金技术实力、诚信情况、经营能力等是否符合本区域种植结构和产业布局。单次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500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流转面积5000亩至8000亩的经乡(镇)级初审后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流转面积超过8000亩以上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地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单个受让方流转面积达10000亩及整村(组)流转的,应向地区、自治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包括对流转双方核查的资料、流转合同等内容。
3.合同管理。流转双方应按国家统一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各存档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4.委托管理。农户自愿委托发包方或其他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须出具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农户无书面委托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将整村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必须经过集体组织全体成员通过方可。从事土地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三)加强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各乡(镇)要全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流转上限控制、分级备案、经营资质审查、项目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等制度,认真按照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精神执行,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加强对流转合同履约情况和租赁农地用途的跟踪监管,确保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不降低耕地地力。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从事良种繁育、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和粮食加工流通等。鼓励工商资本对租赁农地实施集中连片整理,新增耕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整村(组)租赁农村土地的,必须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并足额缴纳风险保障金。各乡(镇)要全面建立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区域内工商资本跨区域、大面积、整村流转土地的监管,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县农业农村局。
(四)严格土地流转程序。土地流转按照“提出申请、审查审核、签订合同、登记备案”的基本程序进行。
1.对于非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的。县域内农户间土地流转由流转双方向村委会提出流转申请,经村委会就流转土地基本情况及是否存在纠纷进行初审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查审核。审核通过的,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签订流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村委会及乡(镇)备案,村委会做好土地流转台账登记。
2.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根据分级资格进行审查审核。审查审核的程序如下:
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提出申请。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联合审查意见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签订合同。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备案登记。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村委会及乡(镇)备案。各乡(镇)、村做好土地流转台账登记。并逐级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部门。
(五)妥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成立乡(镇)调解机构和村级调解小组建设,完善乡村调解、县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经营纠纷。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要求,设立不少于9人的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不少于20人,保障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专用场所、设施、人员和经费,做好年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
(六)探索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开展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构建县、乡(镇)、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搭建农村土地流转平台,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全程信息化管理。积极宣传贯彻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价格指导、政策咨询、合同签订、委托流转、纠纷调处等服务。交易市场主要以服务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工作领导。各乡(镇)要把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要充分认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及自治区相关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土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的良好环境。把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谋划,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乡(镇)可根据实际,制定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做好流出土地农户再就业服务引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管理服务、纠纷调处和指导等工作,及时掌握工作动态、提出政策建议。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用途管制等工作,查处违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财政局要落实各项土地流转财政扶持政策和相关经费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经营主体的工商注册登记和管理工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企业基本信息。司法局和法院负责提供法律支持。信访局要充分发挥基层矛盾调解中心作用,将矛盾化解在基层。金融主管部门等负责指导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支持工作。
(三)强化指导检查。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建立重点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时限,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将土地流转工作成效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并加大分值权重。对违背农民意愿搞强行推动导致流出土地农户收入水平不升反降的严肃问责。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建立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管理体制,充实人员力量,改善工作条件,发挥在土地流转工作中管理、服务和监督的作用,努力为农村改革服务。